怀疑丈夫与他人“有染” 女子刺伤“情敌”获刑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明英荟系荣县长山镇人。2012年12月18日10时许,明英荟在得知丈夫吴钱在长山镇街道李吉权家中,与李吉权妻子姜小容可能有不正当关系后,遂赶到李吉权家中,与吴钱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明英荟用李吉权电视柜上的一把水果刀将吴钱额头划伤,又持刀将姜小容刺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明英荟与姜小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英荟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明英荟自愿认罪,又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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