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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应为其职务行为买单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不应为其职务行为买单
【基本案情】
20086月,某房产公司员工郭某从刘某处采购电缆,总价8.2万元,在送货单上有刘某签字,在提货人处有郭某签字,刘某持送货单起诉郭某,要求其支付货款。
【律师代理思路】
郭某委托赵军敏律师为其代理人,律师接案后,经询问,郭某认可送货单上系其签字,但其称其为某公司员工,该批货物实际用于公司某项目,刘某在送货时对此情况知晓。律师分析认为郭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郭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刘某应向某公司主张其权利。为证明郭某系职务行为,赵军敏律师与郭某所在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同意为郭某出具证明,证明该批货物为公司所用,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赵律师与刘某进行沟通,希望刘某撤回诉讼,向公司主张货款。但刘某拒绝了本律师的主张。
【法院审理】
本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二中院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其与郭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郭某支付货款,但郭某否认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刘某赢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现刘某提供的送货单中,收货单位和顾客一栏填写的名称军不是郭某,郭某仅在提货人处签字,而郭某提交的某公司证明载明,郭某系代表公司与刘某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故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郭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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