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商务部拟限制进口车价格暴利 处罚价格垄断行为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晨报讯  针对进口车价格畸高近来引发的关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日透露,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供应商有价格垄断行为,将受到处罚。

  从2005年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之后,很多进口的汽车厂商开始在中国设立总经销,独家授权,对进口车限价和定价。这种模式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网和授权销售的权利,也对其施加了网络维护、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这一模式也加剧了价格暴利,任何品牌经销商都只能通过总经销商授权,才能取得在国内销售该品牌的权利,成为部分进口车企涉嫌价格垄断的先决条件。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部分高端进口车型的国内和海外市场价格存在巨大落差。例如,根据排量和配置不同,宝马X6的国内报价为86万至216万元人民币,海外报价合39万至54万元人民币;奔驰S550国内报价为164万至300万元,海外报价仅为66万至80万元;路虎揽胜5.0国内报价为149万至339万元,海外报价为64万至84万元。

  沈丹阳表示,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并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沈丹阳称,要看具体情形而定,《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记者 刘映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