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遗嘱将抚恤金赠与同居者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姚XX是大新县某单位的职工,他结婚后与妻子于1990年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姚X雨。2005年,姚XX与妻子离婚,女儿随妻子生活。2009年,姚XX开始和一个名叫李XX的女子同居生活,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9月,姚XX不幸患上重病。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李XX对他细心护理,不离不弃,让他很感动。由于病情没有好转,姚XX感觉到他不久将离开人世,此时,他觉得最亏欠李XX。为此,他立下遗嘱,并写信给单位,声明在他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赠与李XX,不得分给女儿姚X雨。同年12月,姚XX因医治无效去世。
女儿姚X雨得知遗嘱内容后,即到父亲的单位交涉,阻止单位发放抚恤金给李XX,并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大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姚XX生前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李XX领取,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姚XX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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