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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偷赠与“小三”巨款 法院判无效情人需返还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子偷偷赠与情人近40万元。妻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昨日,记者从松江法院获悉,判决该赠与财产无效,情人需返还。   周女士和丈夫卢某在沪经商,两人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卢某专心于事业,周女士则做了全职太太。2011年,周女士发现丈夫与一年轻女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达6年。在这期间,丈夫将大量钱款赠与对方。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的。所以,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向情人赠与4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第三者”原来是卢某公司的员工方某,方某称自己只是卢某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其同住的室友能证明二人关系清白。但是周女士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0月方某向卢某发出的短信内容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这种关系维持六年之久。法院认定,周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强,卢某和方某是情人关系。
  对于卢某给予方某的钱款,方某认为她是卢某公司的员工,这些款项是老板支付给自己的劳动报酬加提成以及其为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作的垫付款和上述这些款项的利息。
  方某进一步认为,周女士与她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周女士认为卢某侵犯周女士的利益,应向卢某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方某主张权利。方某还指出,卢某给予她的款项不是48万余元,而是38万余元。
  经审理,方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为卢某公司的员工,方某认为卢某给予其的钱款是劳动报酬的说法不能成立。但对于钱款的数额,由于卢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方某收到38.4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卢某赠与方某的钱款为38.4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卢某未经周女士同意即将此款赠与方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财产权。且事实上,卢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方某的不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方某明知卢某有配偶,而与之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
  据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方某需向周女士返还钱款38.4万元。
  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笔钱款已执行到位,周女士成功维权。
  记者 祝玲 通讯员 那李涛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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