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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犯罪案件  作者:孙桂梅
              未成年犯罪案件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之父)

诉讼地位:被告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潍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潍城未刑初字第6 号
案件委托:2012年2月8日,陈某某来所咨询儿子抢劫案件,孙桂梅律师接待并解答,于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基本案情:被告陈某某伙同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于2011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携带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交叉结伙多次抢劫,其中被告参与4起,于2011年10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批准逮捕。犯罪团伙中陈某某,高某某,杜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案件被移送到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三月十四日做出判决,判决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律师心得:受理该案件后,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知陈某某犯罪时候还不到十五周岁,且系交友不慎
案发前被告尚在学校上学,因和同学闹矛盾出来散心,被之前好友高某某参与了该犯罪活动,本律师去会见被告发现被告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多次流泪问到父母的身体。庭审前,本律师到其所在学校,村委了解情况,取证。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被告系未成年,尚不够十五周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村委同意帮教等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又多次找到主审法官交流沟通,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多次抢劫应判十年以上。 拿到判决时候,被告父亲表示了满意和感激。
   孩子处在青春期,对很多事情的认知能力都还很差,往往在无意间犯罪,所以建议家长给孩子们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多给予孩子关注帮助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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