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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职务侵占案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110网律师
江某某职务侵占案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基本情况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9月8曰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系马钢江东建安公司第六机电安 装公司工程承揽人。2003年1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 占罪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江某某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丨月在 承揽了马钢球团厂1号竖炉带冷改造工程过程中, 利用负责保管、运输被拆除钢材的职务便利,分三 次将拆除的14.3吨废钢(价值18000余元)用汽 车盗运出马钢厂区,销赃得款13800余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作 为工程承揽人,在负责运送废钢过程中,对废钢负有保管责任。被告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废钢)私下销 售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 江某某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间,与马钢江东建安公司第六 机电安装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以该公司名义承揽了马钢球团厂1 号竖炉带冷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负责保管、运输被拆除 钢材的职务便利,分三次将拆除的14.3吨废钢(价值18000余元) 用汽车盗运出马钢厂区,销赃得款13800余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物证   承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江某某承包了马钢球团厂1号竖炉带 冷改造工程。   证人证言   证人王德标证言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安排其开汽车装运废 钢,并销赃至_废品收购站。   证人李洪证言证实:2002年12月31曰,2003年1月_1 曰,2003年1月4日共三次收购了江某某销售给其的14.3吨废钢。   证人芮强证言证实:马钢江东建安公司第六机电安装公司 承接了马钢球团厂1号竖炉带冷改造工程,后分包给江某某,根据 协议,江某某只负责施工,所拆除废钢所有权为马钢球团厂,江庭 旗负责保管。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称: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间,其利 用承揽马钢球团厂1号竖炉带冷改造工程之际,将拆除的负责保管 的14.3吨废钢用汽车盗运出马钢厂区,销赃得款13800余元。   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证明:2003年1月间,废钢采购价格为1300元^吨(含税)。   5.现场勘验记录   现场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江某某作案现场情况。   四、判案理由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 件,应认定职务侵占罪。   五、定案结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1条之规定,以职务 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   六、法理解说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主要在于行 为人的身份情况,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以及占有 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就本案而言,决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性质的主要是以下三个 问题:   (-)被告人江某某的身份   本案被告人江某某与马钢江东建安公司第六机电安装公司(以 下简称安装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就这一协议而言,被告人江庭 旗是独立于安装公司之外的民事主体,不能将其视为安装公司的职 工。如果被告人江某某利用这一协议非法占有安装公司的财产的, 自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只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在与安装公司 签订承揽协议后,被告人江某某随之以安装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马钢 球团厂的改造工程。在与马钢球团厂的承揽关系中,被告人江某某 显然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安装公司的员工身份出现的。因此,在 从事马钢球团厂的改造工程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无疑具有作为安 装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相应地,其施工行为也就具有了履行职 务活动的性质。   (二)被告人江某某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性质   虽然被告人江某某可以视为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他并没    有直接占有安装公司的财物,而是在承揽马钢球团厂的改造工程中 将所拆除的废钢予以盗卖。那么,被告人江某某所盗卖的废钢可以 视为安装公司的财产吗?我们认为,虽然被告人江某某所盗卖的废 钢的真正所有人确实是马钢球团厂,但由于被告人江某某是以安装 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其活动中所管理、经手的其他单位的财物 应视为安装公司管理、使用中的财物。因为这些财物一旦遭受损 失,其他单位是有权向安装公司追偿的,安装公司也有义务偿还。 因此,被告人江某某将业务活动中所经手的其他单位的财物予以非 法占有,应该视为非法占有了安装公司的财物,因为这种行为同样 侵犯了安装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人江某某在以安装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马钢球团 厂的改造工程后,利用其负责保管、运输被拆除钢材的职务便利, 将废钢盗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特征,而且其 行为同样侵犯了安装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法院对其以职务侵 占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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