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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08    作者:110网律师
罗某某、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罪的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案发前系北京科电华商贸中心法人代表。2005年1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案发前系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职员。2005年1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6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置新电脑有限公司)虚开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30万元,其中税额43589.73元,已全部抵扣税款。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崔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03年6月,应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的请求,介绍被告人崔某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19日,崔某利用其所在的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与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便利条件,让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自己没有购销关系的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税额计人民币43589.73元,已全部抵扣税款。后崔某将此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罗某某转交给洪某,洪某付给罗某某人民币1.5万元,罗某某付给崔某人民币9000元。2004年8月10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对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抵扣发票,后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补缴了抵扣税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罗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崔某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某证实,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想少缴点税,通过朋友介绍,联系罗某某为其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人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证实,其公司和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03年6月19曰其公司开给上海置新兆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公司下级代理商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开出的,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负责人是崔某。
证人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黄某某、陶某某、王某某证实,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金城旭公司是两个法人代表,但都是由孙某负责经营管理。2003年6月19曰其公司给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书证
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证据材料;
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证据材料;
北京乐金城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证据材料;
北京科电华商贸中心登记情况;
北京科电华商贸中心税务登记表;
北京迎新影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登记信息;
洪某出具的存款单;
罗某某的账户查询单;
罗某某取款凭单。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崔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崔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六、法理解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正确的,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明知这种虚开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而故意虚开,以达到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款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崔某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而且事后也收取了高额的好处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的作用,因此,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对这些发票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崔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上海置新兆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国家4万余元税款的流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也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等商品交易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虚开"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为他人虚开。通常也称〃代开〃。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另一种是行为人在他人没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崔某就是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区别,但实际上都是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中关于发票自用原则的规定,在自己未进行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发票,其危害性是相同的。
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自行填开发票时,虚构商品交易的内容或者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种形式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二是行为人为非法收购、倒卖发票从中牟利,或者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提供非法凭证,而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三是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进行居间介绍、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直接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见面,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二是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开给其指定的受票人,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四种犯罪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既包括在真的发票上虚开,也包括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利用一部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则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数额上没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不过由于“虚开〃行为的危害情况差别很大,实践中并非任何“虚开"行为都必须定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有权解释之前,这一解释中规定的数额标准可作为区别本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
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中,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因此,凡是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发票的手段,但不是为了偷税或骗税的目的,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或犯罪目的,把虚开发票作为犯其他罪的一个方法、手段。对于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其行为直接危害的不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因此,不宜按本罪定罪处罚,而应按其目的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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