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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在能对员工罚款吗?(深圳)

发布日期:2013-09-08    作者:张勇律师

企业现在能对员工罚款吗?(深圳)
问:在近期的咨询中,很多企业咨询,现在听说员工犯错了,企业也不能罚款了,是不是深圳企业真的不能罚款了?
答: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51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之前,规定深圳企业有罚款权的法规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是20095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当与广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中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规定中的罚款权已经不能适用了。
二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此规定中的经济处分,就是若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于特区法规,依照《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部门规章、省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当《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综上,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且要公示,内容合法才能适用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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