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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窝藏毒赃案-窝藏毒赃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3-09-08    作者:110网律师
吴某某窝藏毒赃案-窝藏毒赃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一、基本情况案由:窝藏毒赃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某市某县人,小摊贩主,2004年2月5日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曰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的侄儿刘某某于2000年11月用贩卖毒品所获赃款在某市某县某镇修了一栋两楼一底的住房,刘某某为逃避追诉和追赃与吴某某商量,将住房的产权人写成吴某某的名字,吴某某同意。刘某某与吴某某二人于2001年3月5曰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坐落于某县某镇某二楼一
底的房屋全部产权属于刘某某所有,因故房产证写的是吴某某的名字,但吴某某不能对此房主张产权。"刘某某为此给吴1000元作为酬谢。该房一直由刘某某居住,刘某某对外谎称是租吴某某的房子。后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欲没收此房时,吴某某称是自己的住房租给刘某某的,法院不能没收此房,并出示了房产证。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是以其他方法为刘某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依法构成洗钱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某最初称此房确实是自己出钱刘某某出力所修,与刘某某的协议上所说的"因故"是指刘某某修房的钱是自己给的钱,因此事是背着自己的丈夫与刘某某所为,故只好含糊地写。后来吴某某辩称房屋虽是刘某某出钱所修,但自己并不知道刘某某所用的钱来源于贩卖毒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辩称:吴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刘某某所修房屋的钱是其贩卖毒品所得,不构成犯罪,即使要认定吴某某明知房屋系刘某某贩卖毒品所得而修,其行为也只构成窝藏毒赃罪而非洗钱罪。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的侄儿刘某某于2000年11月用贩卖毒品所获赃款在某县某镇修了一栋两楼一底的住房。刘某某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和追赃,于2001年元月下旬与吴某某商量,将住房的产权人写成吴某某的名字,对外称自己租住吴某某的房子。同年3月5曰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坐落于某县某镇某二楼一底的房屋全部产权属于刘某某所有,因故房产证写的是吴某某的名字,但吴某某不能对此房主张产权。"事后刘某某给吴某某1000元作为酬谢,该房一直由刘某某居住,刘某某对外谎称是租吴某某的房子。后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欲没收此房时,吴某某以房产证为凭称该房是自己的,阻挠没收。
   (二)认定犯罪证据
   物证、书证
   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协议和案发后从刘某某家中搜查出的修房时购建材的发票25份。
   以刘某某的名字在银行存的定期存单或活期存折,共计数额为9.5万元,此点证实刘某某经济状况无需向他人借钱修房。
   证人证言
   吴某某的邻居宋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称:这一带的住户均知刘某某在外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当问听谁说的,证人称,邻居宋某某曾问刘某某的儿子:"你们家怎么这么有钱,你爸爸在外做什么生意?"刘的儿子说:我爸爸在做粉生意。他们曾目睹刘某某请人修建房屋。
   吴某某所在的居委会、工商所估算吴某某的小摊收入和吴某某丈夫所在单位出具的吴某某丈夫的年收入情况,几份证据证实吴某某的家庭收入状况无能力修建该房屋。
   参加修建该房的工人魏某某、黄某、齐某某证言证实,是刘某某在跑修房的事和支付工钱、买材料等,从未听刘某某说是借谁的钱修此房。
   当地派出所所长证实:曾接到过举报,称刘某某在外贩卖毒品,因未写明具体地点、跟谁买的和卖给谁,刘某某又坚决不承认,故只好挂起来了,但未发现刘某某在当地贩卖毒品。
   另案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侄子)的供述承认,与吴某某签订协议时,曾告诉吴某某自己修房资金是卖"粉"(指毒品海洛因)挣的钱。
   当地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所在居委会干部提供了刘某某无正当职业,且经常不在家的证言。
   当地派出所保存的举报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举报信称,刘的邻居都知道刘某某在贩卖毒品。
   四、一审判案理由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认为:
   吴某某明知刘某某购买房屋的钱来源于贩卖毒品所得,但为隐瞒刘某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同意刘提出的以自己的名字办房产证的要求。在刘某某案发被判处后,吴某某还以房产证为凭阻挠法院对该房的查封、没收。其行为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吴某某先是坚决不承认房屋是刘某某的钱所修,后在确实的证据面前才承认房屋实际产权是刘某某的,但狡辩自己不知刘某某所修房屋钱是其贩卖毒品所得,认罪态度不好,应酌定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一审定案结论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以吴某某名义坐落于某市某县某镇的两楼_底的房屋_栋予以没收。
   判处吴某某罚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清。
   (二)二审定案结论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的行为最多是窝藏毒赃罪而非洗钱罪为由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同,但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构成洗钱罪,应构成窝藏毒赃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第t款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对吴某某判决的第1项、第3项,维持第2项,以吴某某构成窝藏毒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六、法理解说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司法机关惩处以上四类犯罪的正常的司法活动。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四大类犯罪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其孳息,如出租赃车、房屋所得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洗钱的对象一般表现为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美元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但也可以是汽车、房屋等实物形态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洗钱行为:(_)提供资金账户;(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该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该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大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目的是四大类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窝藏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其窝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只有司法机关惩处毒品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其对象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物,此赃可以是实物形态等的财物,也可是货币价值形态的赃物。其客观要件是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所谓窝藏是指将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隐藏起来,当然隐藏可以是物理意义上的遮盖、掩埋等,也可以是将此种财物形式转换为彼种财物形式。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财物而为其窝藏,行为目的可以是图利,也可能是不让司法机关发现而暴露毒品犯罪或使财产被没收等。
   当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时,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除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外,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后者不侵犯金融秩序。二是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行为方式多样,但不管哪一种行为方式均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或通过金融活动进行,如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或不通过金融活动进行则肯定不构成洗钱罪,因为刑法第191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的洗钱方式必须通过金
   融机构才能进行,第2项的洗钱方式中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是属于金融活动,常常也要通过金融机构才能进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和第5项"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从字面意思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的方式进行,但若不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时该行为就不会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此时就不应定洗钱罪而应定窝藏毒赃罪。窝藏毒赃罪的行为方式为窝藏,主要是物理意义上的遮盖隐藏不让司法机关发现,但也包含将此种财物形式转换为彼种财产形式,后一种形式的窝藏与洗钱罪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区别之处就看是否通过金融机构或是否有金融活动,如有就是洗钱罪而非窝藏毒赃罪。三是犯罪主体有区别。前者主体除一般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此罪。四是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不同。尽管二者均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财物,但前者行为人必须出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对后者法律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此目的。实践中后者行为人常以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打击,不让司法机关查获犯罪或追缴毒赃为目的。故前者通过洗钱使犯罪所得的性质变模糊了,看似合法的了,而后者一般是让毒品犯罪分子的毒赃本身表面上没有了、隐藏了,让司法机关无法发现。五是犯罪对象上有区别。因前者重在让财产的违法所得性质变模糊,财产还在明处,财产就会有孳息,故前者除了毒品犯罪所得外还包括其收益。而后者刑法只规定了毒赃本身,并未规定其收益,原因在于后者重在让毒赃本身隐藏不露,以免司法机关发现,故一般不可能有收益。以此几点分析本案,吴某某的行为并不是通过金融活动或金融机构进行,不会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只侵犯司法机关惩处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且房产证是吴某某的名字而非刘某某的名字,从表面上,刘某某的毒赃是没有了、被隐藏了,故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赃罪而不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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