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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涉外离婚案例三
夫妻俩人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  公民,欲在国内办理离婚,如何处理?
案例:
2002年,在导师的热心介绍下,林女士与法国人汤姆先生认识10多天后,便到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不久后,她便与丈夫到了法国,并取得了法国的临时居住证。但很快他们的婚姻生活就出现了裂痕: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后甚至分居。200311月,汤姆先生向法国某地方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因担心林女士索赔而自行撤诉。20048月,林女士回到中国,随后走进了法院。20057月,法院依法传唤后,汤姆先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为中国,该离婚诉讼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解读:
(一) 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1. 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若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时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则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此类案件,国内一方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提供外方在国外的详细、准确住址,否则,案件的处理时间会相当的长。
(二) 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离婚的处理
1.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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