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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与帝舜的对话——无罪推定、有疑从轻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皋陶认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的话译成现代文的意思是:“对定罪量刑有疑问,就从轻处罚;对授予功勋有疑问,只能重赏。与其错杀无辜,宁愿违背成规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上,一般称该条规定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其本质与前述皋陶与舜帝的对话精神相符合,它体现的是人类文明之内在精神。

   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不是空洞的言语,无罪推定原则也不是虚无的目标。

   笔者运用其本质原理成功地为一故意杀人案(既遂)的被告人辩护。该案审理中,虽然该被告人对自己连捅7刀故意杀死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刑事技术鉴定其所持刀具之刀锋与死者伤口相符、DNA鉴定刀具所染血迹与死者一致,但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是在醉酒状态下二人殴斗厮打过程中杀人,因为无杀人现场目击证人而无法确定被告人究竟是在何种情况下捅出第一刀直至最后一刀;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与受害人互殴,其杀人时是否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该被告人不能回忆清楚且无据可查;在无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公众认为属于“防卫”的合理怀疑。故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有疑从轻”原则,不得剥夺被告人生命而判处被告人极刑立即执行。

   该案中,笔者将“皋陶与舜帝的对话”连同现行法律的规定一同写入辩护词,用古典名言和正确的法律理论打动了审判法官的心,法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该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住了一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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