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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任文娟律师
法院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活动是由中立第三方参与,促成调解双方对于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活动,调解活动贯穿于交通事故处理活动的始终,从交警队调解到法院调解,都体现了互谅互让,压缩事故处理周期、降低事故处理成本、促成事故处理效果的精神。交警队调解与法院调解存在诸多共性的同时也存在众多的差异,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就是最重要的一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调解”,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也对调解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总结如下:
    调解周期:自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做出判决前。(目前北京市各区法院开展了庭前调解制度,即在立案前对于简单民事纠纷可以先行促成调解,能够达成调解意见的不再启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不能够达成调解意见或者一方翻悔的,再予以立案审判)
  调解要求:1、自主自愿;
                    2、内容合法。
  调解效果:1、不出具调解书,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调解结果,原告自行撤诉;
                 2、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
  调解效力:法院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不同于一审判决、裁定存在10-15日上诉期。
  调解结论的救济:有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上述问题经查实,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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