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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青山受贿条-受贿罪与不正之风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9-15    作者:110网律师
吕青山受贿条-受贿罪与不正之风的区别
   一、基本情况
   条由:受贿
   被告人:吕青山,男,55岁,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原系青州市朱良镇党委书记、青州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2003年3月26曰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自1992年3月至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吕青山在担任青州市朱良镇党委书记、青州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63次现金、摄录影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8332元及1800美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据此,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青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吕青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的事
实予以供述,但辩称其在出国前、女儿结婚、节前走访等时候收受的部分款物是违纪行为,而不能按受贿罪论处。
   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青山因女儿结婚所收受下属业务单位的钱,应属于结婚礼金,不能做受贿处理;(2)被告人吕青山因出国所收受的局属科室负责人的钱,应按违纪处理;
(3)被告人吕青山春节前、中秋前收受的下属单位或局属科室的走访款,不构成受贿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_)认定犯罪事实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自1992年3月至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吕青山在担任青州市朱良镇党委书记、青州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29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及不锈钢低柜等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19715元及1800美元(合人民币共计13461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检察机关追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2年3月的一天晚上,青州市朱良镇大王村村民李业之为了承揽朱良镇政府前的公路硬化工程,到时任朱良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同年6月的一天,李业之为了及时得到拨付的工程款,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
   2.1995年10月的—天晚上,青州市庙子镇庙子村村民孙成昌为了与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其女儿孙建华在水利局工作并得到照顾,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
   3.1995年底,被告人吕青山要求青州市口埠镇水利站站长胡_荣为其个人住房进行装修,胡_荣为了同吕青山搞好关系,遂找到该镇赵铺村个体装修户李万秋、刘思国等人为被告人吕青山装修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后,胡一荣从口埠镇水利站的财务中为被告人吕青山支付装修费19300元,其中装修花用材料费11000元。被告人吕青山家交给胡一荣现金5000元,实际受贿6000元。
   1997年7月的一天,青州市口痺镇水利站通过青州市水利局争取了部分水利贴息贷款和抗旱经费,该站站长胡一荣为了表示感谢,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998年12月的一天,青州市口埠镇水利站承揽了青州市水利局负责的弥河治理部分工程,为了及时结算工程款,胡一荣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4.1996年10月、11月的一天,挂靠青州市建筑装饰公司的哈建伟承揽了青州市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和及时结算工程款,哈建伟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不锈钢低柜一套,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该套不锈钢低柜经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450元。
   5.1996年12月的一天晚上,青州市青城酱园的赵新华为了其儿子赵建平在青州市水利局下属的基础公司工作并得到照顾,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3000元。
   199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赵新华为了通过被告人吕青山给赵建平调动科室,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
   6.19%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青山帮助个体建筑者刘大圣挂靠青州市水利局成立了青州市水利水电安装公司,刘大圣为了表示感谢,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_元。
   1996年5月的一天,刘大圣听说被告人吕青山要到澳大利亚出国考察,为了同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公司开展工作,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
   7.1996年春天,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了青州市水利局负责的"七一”水库维修改造部分工程,为了及时得到水利局的工程款,该公司经理李帮送等人先后于1996年5月的一天晚上、7月的—天晚上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各5000元,共计10000
   2000年春天,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了青州市水利局沿街楼工程,为了及时得到水利局的工程款,该公司经理李帮送等人先后于2000年3月、10月的一天到被告人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000元、5000元,共计_元。
   8.1996年中秋节前的_天下午,原青州市王坟镇镇长付亮贵和副镇长徐文德为了通过青州市水利局争取小流域治理资金,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元。
   9.1998年7月,青州市昭德街道办事处高园社区向青州市水利局申请建桥补助费10万元,1999年1月20日,被告人吕青山批示从"潍坊防洪费"中列支了5万元拨给高园社区。1999年6月的一天晚上,该社区支部书记崔华岗和副主任闫玉春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争取建桥补助资金,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1_元。
   10.1999年初,青州市王母宫镇水利站通过青州市水利局争取了农田节水灌溉项目,为了表示对被告人吕青山的感谢和在拨付资金上的帮助,该站站长李学友先后于1999年7月的一天、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送给被告人吕青山现金3000元、_元,共计11000元;2000年5月的一天,李学友得知被告人吕青山要出国考察,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美金800元。
   11.1999年初,青州市邵庄镇政府争取了小流域治理项目,项目资金由山东省水利厅下拨,通过青州市水利局下拨到位。工程开始后,为了及时从水利局得到拨付款,该镇镇长刘环、水利站站长张玉虎先后于1999年6月的一天、1999年中秋节前的_晚、2000年春节节前的一晚分别送给被告人吕青山现金1000元、1000元、2000元,共计4000元。
   12.199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青山到青州市何官镇水利站,将两张总金额为6265元个人购买手机单据交给该站站长袁恩同,让袁恩同为其处理,袁恩同签字后在本单位报销,将现金6265元交给被告人吕青山。
   200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吕青山出国考察前,打电话让袁恩同为其兑换1000美元,后袁恩同用本单位公款兑换了1000美元交给被告人吕青山。
   13.2000年3月,青州市水利局与青州市益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公司经理裴宝珩为了及时得到购房拨付款,先后于2000年4月的一天晚上、10月的一天晚上,到被告人吕青山
家中送给其现金12000元、2000元,共计14000元。
   14.2000年4月,青州市水利局副局长赵光德与所在局下属的水利物资服务公司经理逄文辉,为了争取公司用车,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
   另外,青州市人民法院同时查明:
   1.1995年11月,青州市黑虎山水利建筑公司施工队长李明安在承包青州市水利局宿舍楼工程期间,被告人吕青山多次提到其女儿所骑摩托车质量不好,后将一辆重庆嘉陵摩托车送给李明安,李遂将9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吕青山让其女儿买摩托车。经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260元。
   1995年春天被告人吕青山的大女儿结婚时,李明安为了同其搞好关系,便于尽快结算工程款,送给被告人吕青山1000元贺喜钱。
   2.青州市水利局水资源科科长王景汉、副科长张茂国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科室开展工作,分别于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到吕青山办公室送给其现金或存单3000元、4000元、50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存单),共计28000元。
   3.1995年春天被告人吕青山的大女儿结婚时,青州市黑虎山水库管理局局长曹光炬、书记陈亮光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单位开展工作,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_元贺喜钱。
   4.1996年5月,青州市水利局办公室副主任张立维得知被告人吕青山要出国考察,为了同其搞好关系,送给被告人现金1000元。
   5.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春节或中秋节前,原青州市弥河镇水利站站长魏守成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单位开展工作,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吕青山现金各500元,共计3000元。
   1998年被告人吕青山小女儿结婚时,青州市弥河镇水利站10个人凑了1000元贺喜钱送给被告人。
   6.1998年、1999年春节前,青州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刘宝太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科室开展工作,到吕青山家中各送给其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
   2000年5月,青州市水利局农水站站长刘宝太得知被告人吕青山要出国考察,为了同其搞好关系,到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现金4000元。
   7.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春节前,青州市水利局在鼓励各科室创收期间,该局水保科科长王高堂、副科长傅秋荣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把科室创收任务指标定低,先后送给被告人吕青山购物卡200元、现金500元、800元、1000元,共计2600元。
   8.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青州市郑母镇水利站站长于清溪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单位开展工作,先后送给被告人吕青山现金800元、800元、1000元,共计2600元。
   9.1998年,被告人吕青山帮助青州市弥河管理局承揽了潍坊市供水管道工程,该局局长王学军为了表示感谢,于1999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吕青山价值6500元的摄录影机一台。
   2000年春节前,潍坊供水管道工程结束后,王学军为了再次表示感谢,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
   10.1999年、2000年、2001年春节前,青州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站副站长刁成学、王金香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单位开展工作,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吕青山现金各500元,共计1500
   11.2001年春节前,青州市仁河水库管理局为了同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支持本单位的工作,该局副局长袁立民到被告人吕青山家中送现金1000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业之、孙成昌、胡一荣、哈建伟、赵新华、刘大圣、李帮送、付亮贵、徐文德、崔华岗、闫玉春、李学友、侯传瑛、王会孔、刘环、裴宝珩、逄文辉、赵光德分别证实了送给吕青
山钱物的时间、地点及原因。
   青州市何官镇水利站站长袁恩同证实,1999年7月吕青山让其所在的水文站报销了6265元的两张手机单据,2000年吕青山出国考察前让其准备1000美元,后其在袁恒国处用水文站的公款为吕青山兑换了1000美元;青州市何官镇水利站出纳王中华、会计王来成均证实,1999年6月、7月份经站长袁恩同安排为吕青山报销了购买手机的6265元以及2000年春天报销了为吕青山出国兑换1000美元而花用的钱款的事实;青州市何官镇村民袁恒国证实2000年春天袁恩同找其为出国人员兑换了1000美元。
   青州市口埠镇村民刘思国、李万秋、董学成均证实1995年底为吕青山装修房屋花用材料费11000元,原青州市口埠镇水利站出纳孙孟纪证实该站为吕青山家支出了19300房屋装修费。
   威歌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信昌证实李学友为水利局领导出国找其兑换了800美元。
   2.鉴定结论
   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认定不锈钢低柜价值1450元。
   3书证
   被告人吕青山到下属单位报销的部分费用单据、青州市口埠镇为吕青山支付装修费用的有关财务凭证等。
   青州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吕青山职务证明及户籍证明。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追赃证明。
   青州市水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未收到过吕青山及其家人上交的收受他人的款物。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吕青山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供述证实了上述受贿事实。
   四、判案理由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青山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134615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部分指控均系"青州市水利局下属部门及业务下级(乡镇水利站)的领导借过节前、被告人吕青山出国及女儿结婚时机,为了与被告人吕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部门开展工作,而给被告人吕青山送钱款"的事实,对此不宜以受贿罪论处。被告人吕青山帮助下级部门承揽潍坊市供水管道工程的行为,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被告人吕青山与李明安之间存有交换摩托车的事实,对此认定受贿犯罪不妥。辩护人所作的被告人吕青山因女儿结婚收的钱应属于结婚礼金,不能作受贿处理;被告人因出国收的部分钱应按违纪处理;被告人春节、中秋前收的走访款,不构成受贿罪等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_)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青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追缴存放于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赃款134615元上缴国
库。
   六、法理解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63次,而人民法院只认定受贿29次,不予认定受贿的有34次共计人民币78617元。不予认定的主要是过节期间被告人所在单位下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走访所送的钱款,以及被告人出国或女儿结婚时收取的部分钱款。对此,公诉机关认为送钱物者均是青州市水利局的下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青州市水利局又是各乡镇水利站的业务上级,各水利站项目的申请、资金的拨付、人员的工资和晋级都由水利局统管,其下属单位及局属科室负责人借节前走访和其他时机给被告人送钱财,有明显的谋取利益的成分,且所送的钱款都是从本单位或科室的公款中列支,尽管当时没有明确的利益请求与承诺,但双方是心照不宣的。送钱财者希望得到被告人对其工作的支持与照顾,而被告人是一局之长,却理所当然地收受,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而审判机关则认为,本案中送钱财者没有明确的利益请求,只是一种感情投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罪与非罪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区分受贿犯罪与不正之风的区别。不正之风作为一个通俗的说法,其外延非常广泛,如经济上的吃喝玩乐、挥霍公款,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人事上的任人唯亲,等等。不正之风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其关键是要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逢年过节、婚庆、生病住院等时刻接受下级单位或个人,或者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的"红包"、"礼金"或者"奖金"等,有的数额很大,这些经济社会领域的不正之风危害较大,党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解决,但在认定犯罪时,既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将一般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当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也要坚决打击,避免放纵犯罪。而能否认定犯罪主要不是看数额,而是要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有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两种情形,其中索取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而收受型受贿的犯罪构成比较严格,必须有两方面的行为,一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并形成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收受型受贿不管是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均不影响犯罪成立,但理论界和实践中一般要求权钱交易是对应的、明显的,如果送钱物者仅仅是为了感情投资、搞好关系而没有具体的利益请求,而收受钱物者也没有为对方谋取具体的利益,对这些带有"准贿赂"性质的行为,虽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按现行法律是不能以受贿罪处理的,只能按党纪政纪处理。本案部分事实系"青州市水利局下属部门及业务下级(乡镇水利站)的领导借过节前、被告人吕青山出国及女儿结婚时机,为了与被告人吕
   青山搞好关系便于本部门开展工作,而给被告人吕青山送钱款〃,有的累计数额还很大,败坏社会风气,但是对照犯罪构成要件,送钱物者均证实是借走访或结婚等时机通过送礼来与被告人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开展工作,事前与事后均没有明确的利益请求,而被告人也没有为他人谋利的具体行为或承诺,这种行为既非合法馈赠,但又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不正之风,因此,法院认为不宜以犯罪论处的判决是正确的。至于被告人帮助下级部门承揽潍坊市供水管道工程的行为,由于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自然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被告人吕青山与李明安之间存有交换摩托车的事实,因此认定受贿犯罪也不太妥。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对被告人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在量刑上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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