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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兵兵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破坏使用中的公用电话机该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兵兵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破坏使用中的公用电话机该如何定罪
一、基本情况
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告人:关兵兵,男,21岁,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农民,2003年3月20H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关兵兵于2003年3月1H凌晨零时12分,酒后到栾川县城河南高杆灯东南侧公用1C卡电话机上打电店,因电话没打通,关恼怒之下,捡起一块砖头向电话机猛砸,后经通信、物价部丨'1鉴定,该电话机被毁坏不能再修复使用.损失价值6337元。被告人关兵典的家属已赔偿损失3000元。据此,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兵兵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的答辩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关兵兵对检察机关指控用砖头砸电话
机,不表示异议。?1C卡电话机主要是因为电话
打不通,恼怒之下将电话机砸了。但电话机其后还能打,我没有完全把电话机给砸坏。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关兵兵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清楚,但定性不准。关兵兵将公用丨C卡电话用砖头砸坏,但并不影响电话机正常通话,未丧失全部功能,只是不能插卡,不能以全部价值计算,不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被告人关兵兵于2003年3月1H凌晨零时12分,酒后到栾川县城河南高杆灯东南侧公用1C卡电话机上打电话,因电话没打通,关恼怒之下,捡起一块砖头向电话机猛砸,后经通信、物价部门鉴定,该电话机被毁坏不能再修复使用,损失价值6337元。被告人关兵兵的家属已赔偿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明,2003年2月28H夜,该公司河南辖区的一部公用1C卡电话机被人砸坏,无法插卡,整体报废。
证人证言
110值班民警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1日凌晨零时12分,在河南髙杆灯附近将正在砸1C卡电话机的关兵兵抓获的事实。
证人李朝阳、张新华证言证明,2003年3月丨日凌晨,目睹关兵兵砸1C卡电话机的经过。
物证
被损坏电话机的现场照片6张,能够清楚地看到被砸坏后的电话机的现状。
书证
栾川县通信公司运行维修部证明,1C卡电话机读卡器、主板、键盘被人为损坏不能再修复使用。
鉴定结论
栾川县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话机的损失金额为6637元。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关兵兵供述,2003年3月1R凌晨零时12分,我酒后到栾川县城河南高杆灯东南侧公用1C卡电话机上打电话,因电话没打通,恼怒之下便捡起一块砖头向电话机猛砸,后被公安机关带
走。
四、判案理由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兵兵没有打通公用1C电话,就检起一块砖头将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话键盘、读卡器、主板砸坏,造成不能再修复使用,丧失原有功能,危害公共安全,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称栾川县通信分公司的证明不属实,电话机虽损坏,但并未丧失全部功能,不影响使用,不能以全部价值计算。并提供了陈玉剑移动电话费清单予以证明,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查,本案案发后,栾川县通信分公司运行维修部证明,证明1C卡电话机的读卡器不能正常插卡、键盘上被砸了一个坑、主板损坏不能再修复使用,价值6337元。因此,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72条和第73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关兵兵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六、法理解说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司法实践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产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
对某一个人、某凡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犯罪人不仅事先往往难以预料,而且也是难以控制的,其犯罪有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关兵兵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话将其砸坏,使其不能维修使用,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犯罪属侵犯财产类犯罪。辩护人提出被砸后的公用1C电话未丧失全部功能,不危害公共安全是不成立的。因为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在主观上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但同时其又放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择一重罪”的处理原则,应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来定性。
另外,此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危害的结果属于加重情节,而此案被告人关兵兵将公用电话的读卡器、键盘和主板砸坏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其他量刑情节,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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