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律师丈夫隐匿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保护女方权益

发布日期:2013-09-22    作者:110网律师

   身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李女士提出王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也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获得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李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先生在安徽省某地和北京通州区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当庭对李女士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予以否认。后经昌平法院依法调查,查证原告王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安徽省某地的房屋;而在北京通州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同时,被告李女士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王女士提出,王先生银行账户中约300余万元已被其擅自转移。原告王先生则表示这些大额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也包含公司的经济支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安徽省的房屋,被告李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先生曾予以否认。经法院查证该套房屋确实登记于原告王先生名下,后原告王先生表示该套房屋为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对原告王先生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690余万元),由李女士分得价值6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