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限制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110网律师
在《物权法》第170条之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受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第170条所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并不包括《物权法》第191条,而主要包括:
1、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第25条、《民用航空法》第19条、第22条);
4、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
5、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
6、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56条)、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220条)、
8、司法费用的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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