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未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2013-02-16 作者:张付杰律师
王先生原以为凭着房产证和抵押协议,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却没想到,由于自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仅不能够取得房屋,连抵押优先权都没有。2月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未能支持王先生的优先受偿权。
在吴江从事花木生意的李老板,因经营不善,欠下近500万元债务,债权人到吴江法院起诉,经吴江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李老板名下只有一套别墅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该别墅,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期间,债权人王先生向吴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这座房子实际上已经抵押给他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先生向法院出具了与李老板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款的李老板愿意以这座房子抵债给王先生,并将房产证交给王先生保管。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驳回王先生的异议,并告知王先生可提起诉讼,但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付杰律师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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