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张付杰律师:未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发布日期:2013-02-16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未登记的房屋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先生原以为凭着房产证和抵押协议,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却没想到,由于自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仅不能够取得房屋,连抵押优先权都没有。26,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未能支持王先生的优先受偿权。
在吴江从事花木生意的李老板,因经营不善,欠下近500万元债务,债权人到吴江法院起诉,经吴江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李老板名下只有一套别墅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该别墅,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期间,债权人王先生向吴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这座房子实际上已经抵押给他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先生向法院出具了与李老板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款的李老板愿意以这座房子抵债给王先生,并将房产证交给王先生保管。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驳回王先生的异议,并告知王先生可提起诉讼,但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付杰律师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