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冰牛奶”与“冰牛”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案】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邓清征律师

“冰牛奶”与“冰牛”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案】
案况简介:
2000 年2 月,珠江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冰牛奶”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珠江公司的“冰牛奶”产品销售十分火爆。2000 年10 月,西安冰牛工业公司申请并成功注册“冰牛”文字及图案组合商标。2002 年5 月,西安冰牛公司向珠江公司发出律师警告函并提出索赔。2006 年8 月,西安冰牛公司以珠江公司的“冰牛奶”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珠江公司及其西安销售商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邓律师作为珠江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该商标侵权案件[案号:(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
核心代理:
1、“冰牛奶”是一种通用商品名称,且由珠江公司使用在先。
“冰牛奶”作为商品名称,90 年代末在福建开始使用。“冰牛奶”的文义意思是“冰冻型的牛奶饮料”,并且,此饮料的销售旺季也大多在炎热的夏季,消费者一看到“冰”字,就会有种冰凉的感觉。所以,“冰”系列的一些名称,如“冰茶”、“冰红茶”等为多数商家用作商品名称。“冰牛奶”作为饮料行业的通用商品名称是一种不争之事实。
2、在存在“冰牛”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使用“冰牛奶”为商品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 号)文件中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的使用,即使该用行为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作为商品名称的“冰牛奶”,的确有与注册商标“冰牛”相同的“冰牛”两字,但只是用来说明“牛奶饮料”的特征和属性的。此种使用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的目的,根本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3、“冰牛奶”和“冰牛”不属于近似商标,被控产品与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中,不能简单从字的多少或者有多少的相同的字来理解两者相同或者相近似,而是要从商标各自的意思指向判断:“冰牛奶”意思指向是一种牛奶,人们对“冰牛奶”三字的理解,第一印象是“牛奶”二字,不可能是“冰牛”的奶,而且大自然中并没有“冰牛”这种动物。而“冰牛”的意思指向是“牛”和“冰”故“冰牛奶”和“冰牛”不构成近似。
同时,原告西安公司当庭承认,其从未向市场推出“冰牛”系列商品。客观上,被控产品不可能与原告的商品构成市场混淆。
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原告西安公司提出撤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
案例启示:
深入领会《商标法》,把握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规定及判断标准,区分通用名称和注册商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