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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喜”商标侵权案之无悔代理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邓清征律师
“双喜”商标侵权案之无悔代理
案情简介:
    2011 年初,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御尚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压力锅产品侵犯其“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控产品及其包装箱上的“双喜阳光”和“百年双喜”中的“双喜”两字均突出、放大使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11 类电饭锅产品之上的“双喜”注册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21 类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产品之上的“双喜”及核定使用在第21 类“压力锅”产品之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上述被控产品系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被控产品之包装箱、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信息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均一致。同时,原告提交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上述被控产品曾因突出、放大使用“双喜”两定被福建某县工商部门认定为构成对原告“双喜”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据此诉请泉州中院判决原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
案件代理:
接受委托之前:原告方曾就本案广泛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其所获得的信息是:原告第167108 号注册商标系与被控产品同类且相同产品,在该商标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被控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但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之公告信息与商标注册证信息不同。因此,被控产品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犯;其二,被控产品与原告另两个第21 类涉案商标属于不同类也非近似类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律师明确表达了对上述观点的反对,并且,向被告声明:我们无法确保本案有大的胜诉可能。但被告还是执意委托本律师所代理本案。
    167108 号“双喜”注册商标的确存在权利暇疵:(1)该商标之《商标注册公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注册证标识明显不同;(2)第167108 号商标注册证标识与被告处于异议状态的第7673318 号双喜商标标识相同。据此,原告该商标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如果把案件胜诉的希望全寄托在此,则风险很大:该商标是否存在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被告明确表达不愿意启动行政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因该事项非民事诉讼受案件范围为由不予理会。
    依《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被控产品归属于第11 类,与原告第21 类的“双喜”或 “”商标属于不相同也不近似类的产品,通常都认为不构成侵权。作为代理律师,提出这样的抗辩意见实属基本职责。除此之外,我们还提出“货架理论”等观点并附以相关证据,以丰富本项主张。
    关于被控产品对“双喜阳光”和“百年双喜”的使用是否会与原告注册商标之“双喜” 或“”构成近似问题。我们也从所涉文字的音、形、意及中国传统文化角度进行了立体式分析、抗辩。同时,也从“双喜” 及“”商标几经易手和许可的事实来主张其知名度较低的事实。关于被控产品,尽管其确系公证产品,但封存的包装箱内却有两份不同的产品说明书,并且,该两份产品说明书也与原告证据11 项下的产品说明书不同。更重要的是,原告庭审陈述已由笔录所固定。
    由此,我们主张,涉案被控产品并非由被告生产、销售。正是由于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庭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尽管本律师明确表示反对,但未能有效阻止。由于庭审时该焦点问题突出,且事关原告起诉成败,我们多次向被告提示风险:原告可能会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或调查取证申请。如果在其厂区内的任何地方能够发现被控产品,则本案必将败诉。相反,即无证据证明被告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被告会胜诉。但非常遗憾的是,庭审日起的3 个月后,通过法院证据保全在被告仓库及生产车间发现多种类、大量的涉案被控产品。最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6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被重判赔偿15 万元。面对此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很难接受,但我们也只能表示遗憾!
邓律师评论: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领域中的产品类别划分、近似判断法、行民交叉处理、原告举证责任及风险、法院程序公正等一系列问题,但涉案判决书对该系列事项均未能给予必要之说理和论证;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上升到诉讼案件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处于“激变”状态的生命体。案件可以暂时中止或停止,但智慧之头脑却片刻不能停;“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求财心态,有“亡命之徒”之特征。律师不是万能的,本案代理——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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