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计算及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25 作者:110网律师
1.交通费的范围
第一,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交通事故发生地到救治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没有住院治疗的,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来往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
第二,受害人治疗期间因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第三,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在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具体分为两次,即去鉴定时一次,领取评定结论时一次。去鉴定时,包括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但去领取评定结论时,只应包括受害人本人或者其家属一人的交通费用,因为领取评定结论时受害人本人不是必须到场的。
第四,交通费不仅仅是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还应包括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到医院就医需要其他人陪护,陪护人员的交通费用也是因事故引起的,应当获得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意人数的陪护人员的费用都予以赔偿,仅在合理人数范围内的交通费可获赔偿。
2.交通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证收据为准,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卧铺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乘坐飞机,受害人也应当说明正当理由。有些受害人乘专用救护车,或者是雇请便车的,其交通费往往高出正常标准几倍,究其原因:一是司机乘人之危,超标准喊价,被害人违心地应允;二是被害人与司机达成协议,开假发票或证明,或者被害人存在不管多少反正有人赔偿的心理。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凭票据赔偿,对于第二种情况,一律不予赔付多支出的不合理的交通费用。
受害人的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从外地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其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为标准,乘坐轮船的应以三等客舱为标准,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超过标准的,超出部分只能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交通费票据能够符合上述标准的,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为交通费票据是根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来审核认定的,如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则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与就医人数、时间不符的票据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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