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杜凯律师
【案例】
2010年3月7日晚上,被告刘婷因租赁门面房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斗殴。其它租赁门面房的房东前来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渭南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38600元。经渭南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渭南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张某某家电视损坏,衣服被撕烂。
【律师分析】
杜律师分析:对于此类纠纷,由于没有达到刑事案件规定的轻伤标准,当事人可以进行刑事自诉或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以下是起诉状模板。
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实例一】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略)。
被告:刘婷x,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略)。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600元、误工费4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合计赔偿····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7日晚上,被告刘婷因租赁门面房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斗殴。其它租赁门面房的房东前来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渭南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38600元。经渭南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渭南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张某某家电视损坏,衣服被撕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万xx,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月10日,住渭南市临渭区(略),联系电话:*******
被告:王xx,男,汉族,45岁,住渭南市临渭区(略),联系电话:*******
被告:王xx,男,汉族,42岁,住渭南市临渭区(略),联系电话:*******
被告:高xx,男,汉族,32岁,住渭南市临渭区(略),联系电话:*******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赔偿款5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2日上午9点三被告开着自家的四轮拖拉机装着两根榆木木头准备到原告处进行木料加工,谁知三被告在卸载木料时没有注意到原告的带锯跑车,被车上的榆木木头砸坏。随后三被告把车上的木头转卖于他人,溜之大吉。原告经几次的追查才找到三被告的下落,三被告同意给原告进行修理。然而,原告的带锯跑车是精确地机器,根本无法修复,其被木头砸坏已经丧失了基本功能,其做出来的家具都比以前相差几毫米,无法向顾客交待。原告的带锯跑车价值50000元,被三被告的行为所致,已经丧失了其应由的功能。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的损失。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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