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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
  某小学三年级下午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有事外出,让同学们自由活动。于是学生在无人看管情况下自由玩耍。在同学们互相厮打玩闹的过程中,9岁的小明不慎将同班同学小王的眼睛弄伤,小王的家人因此花去的医药费应当找谁索赔?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弱冠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有明确的监护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同学小王造成损害应当由其父母承担。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弱冠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本案中,小王受到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为有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所以,小王的父母应当向小明的父母索赔,并要求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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