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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惯犯;
  ()未全部退赃的;
  ()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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