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上公堂
王老太一生历经坎坷,丈夫早已去世,她含辛茹苦地将7个子女拉扯大。现在长子已年过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谓儿孙满堂,王老太早该颐养天年了。然而,事与愿违,因子女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老太不得不走上了法庭。1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7个子女分摊2414.44元医疗费,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七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给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费,王老太随次子一起生活。
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人。
2000年8月,在王老太亲属范某的主持下,大家达成一份暂时赡养协议:三儿子每月付给母亲150元作为生活费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负责。后,王老太因病治疗花去医疗费2414.44元,该费用三个儿子均未支付过一分钱,三儿子也未按2004年的协议承担相应义的义务。
2006年,王老太又因车祸致生活不能自理。7个子女之间因赡养王老人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子女们都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王老太终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老太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与老人共同生活。主审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说服7个子女共同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让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安度晚年。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东流。
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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