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却被要求支付2万小时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110网律师
【鑫苑简讯】2013年10月10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驻马店某公司与职工陈某某劳动争议案件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某于2004年12月到被申请人驻马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陈某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不服该决定向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请求中要求支付加班费30多万元。陈某某称:我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10年中,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时间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而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此计算下来,我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近10年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多为被申请人工作近2万小时,该时间应视为为被申请人加班加点,被申请人应按照150%的工资标准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朱军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陈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体现在:1、在《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暂行)》、《关于加强IC卡管理的通知》、《公司IC卡违规套利工作细则(暂行)》等规章制度中对职工利用IC卡套利、套积分商品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违反该规定的处理意见。2、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三十九的规定,陈某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过错行为,单位有权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针对请求补发加班工资的意见: 1、在陈某某与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过劳动主管机关的审批。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陈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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