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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和解检方撤诉分析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顾某因故指使被告人姜某在上海市天山一小操场对被害人俞某进行殴打,致使俞某左耳神经性聋,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

二、主要问题

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各地执法不统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和解或调解,且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三、裁判分析

首先,该案属于典型的“民转刑”轻伤害案件。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俞某父母同被告人顾某亲属因邻里纠纷积怨多年,在双方几次的邻里纠纷中,被告人顾某看到被害人俞某也曾参与其中,遂产生报复念头,在案发当天指使被告人姜某殴打俞某,致其轻伤。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属于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这类案件大都事出有因,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而当事人在处理矛盾和纠纷过程中,往往是一方不克制,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偶然和突发的特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与其他刑事案件有较明显区别。但是,这类事情本身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司法、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部门一直相当“头痛”,司法中也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对其如能予以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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