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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05-0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比较严峻,刑事犯罪呈多发性态势,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日趋增多,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笔者通过对近年我院审理的伤害案件(指故意犯罪,下同)的调查和分析,试图找出这些伤害案件的共性、特点、犯罪原因,以期通过调查分析找出解决农村社会治安严峻状况的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滑县法院审理伤害案件情况

    1999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6件310人,其中伤害案件58件68人,分别占总数的23.6%和21.9%;2000年审结438件589人,其中伤害案件89件92人,分别占总件数的20.3%和15.6%;2001年审结443件571人,其中伤害案件86件90人,分别占总数的19.4%和15.3%;2002年审结428件528人,其中伤害案件104件108人,分别占总数的24.3%和20.5%;2003审结352件445人,其中伤害案件105件114人,分别占总数的29.8%和25.6%.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最近五年年均审结伤害案件为88件人94人,所占比例徘徊在总结案数的15%到30%之间,其中2003年最高,几乎达到总数的三成。

    二、伤害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2003年审结的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这105起伤害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114名被告人中只有4人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仅占总数的3.5%;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有110人,占总人数的96.5%,其中64人初中毕业,占总数的56.1%,38人小学毕业,占总数的33.3%,文盲8人,占总数的7%,涉案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绝大部分被告人不懂得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也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间纠纷。

    2、年龄偏小,平均年龄只有29.3岁。114名被告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只有19人,不足总数的17%,其余人员中有未成人8人,其中在校学生4人。由于年龄偏小,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和刚满18周岁的青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观尚未完全形成,不能正确区分善恶美丑,在遇事时头脑往往不够冷静,易冲动,最终导致发生刑事犯罪。

    3、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及其它损失。114名被告人中只有6名不思悔改,不承认所犯罪行,占总数的5.3%,其余108名被告人中除5名因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外,其他被告人在庭审前或庭审中均已全部或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柳高飞伤害案,柳高飞因乘车问题与王山岭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柳高飞将王山岭头部打成轻伤,由于柳高飞积极赔偿了王山岭的各种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柳高飞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4、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所处刑罚较低。114名被告人中只有24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数的21.1%,其他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22人,占19.3%,拘役的26人,占总数的22.8%,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其余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5、犯罪前饮酒,引发纠纷。114名被告人中酗酒犯罪的有21人,占总数的18.4%.如关志俊故意伤害案,关志俊与本村的关志杰因喝酒发生口角,酒后关志俊持刀闯入关志杰家中,将关志杰的头部、右手拇指及崔凤珍的左手砍伤,其中崔凤珍的损伤构成重伤,关志杰的损伤构成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关志俊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41527.6元。

    6、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114名被告人中只有4名女性当事人,仅占总数的3.5%.

    7、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纠纷。114名被告人中,因宅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通风采光权引发的案件为17件,占总数的14.9%.如段清忠伤害案,2002年5月27日8时许,段清忠因其儿子段守苍与段清营家发生宅基纠纷,段清忠用斧头将段清营砍成轻伤,将段清营的妻子砍成重伤。

    8、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114人中只有4人曾被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占总数3.5%.

    三、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滑县刑事案件尤其是伤害案件多发不是单方面造成的,它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知识欠缺,文化素质低。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已经进行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普法教育在农村大都流于形式,走过场,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加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许多农民的意识中总觉得学习法律是政法部门的事,和自己无关,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114名被告人的文化素质相对都比较低,法律知识更是贫乏,发生了纠纷,不能通过交流、协商的方式解决,更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往往头脑一热,便不计后果地采取暴力行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结果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2、业余文化生活贫乏,是诱发此类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农闲季节,农民的文化生活贫乏,生活单调乏味,为消磨时光,不少农民经常性地打牌、喝酒、赌博,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大脑往往易激动和失去控制,导致因琐事产生纠纷,酿成事端,发生打架斗殴,形成刑事犯罪。

    3、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导致发生伤害案件。

    4、夫权思想和大男子主义严重。部分男性农民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夫权思想和大男子主义严重,在家里自封为大家长,容不得家庭其他人的不同意见,动辄施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导致家庭暴力的不断出现。如郭全兴故意伤害案,郭从事客运运输,2002年12月27日早上6时许,郭之妻张某叫其起床出车,郭以路有积雪无法行车为由予以拒绝,二人为此发生争吵,郭用头部顶撞张某脸部,并用拳将张某鼻骨打成轻伤。

    5、西方及港澳台暴力文化的影响。不少青少年思想单纯而激进,接收新生事物快,因受西方及港澳台影视作品中暴力及其他不健康东西的影响,办事讲义气,拉帮派,暴力倾向严重。如杨二平(化名,在校初中生)伤害案,被告人杨二平与被害人张某原有矛盾,2003年1月12日,二人在白道口一初中相遇,发生争吵撕打,被老师和同学拉开,当天下午,杨二平与李某等人和张某等人在台球厅再次发生撕打,杨二平持刀将张某扎成重伤。

    6、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普法教育滞后。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市场经济成分异常活跃,新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由于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农村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面对频频发生的伤害案件,处理、解决不力。

    四、相应对策

    如何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措施,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如以广播讲座、电影、戏剧、小品、以案说法、到案发地开庭审判、定期评选学法用法能手等方式,让人人都能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同时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普法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慎用缓刑。刑事立法设立缓刑制度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农村有相当多的弊端,原因有二:其一,对被告来说,虽因伤害他人被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期执行,对他们来说,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其二,容易给其他旁观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应慎用缓刑,能判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该打的要打,该罚的也要罚,或者两者兼用,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对旁观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第三、加强基层民调员和村两委成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对那些不负责任、素质不高的人员要及时、坚决调整、更换,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第四、调整农业种值结构,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拓宽致富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当前农民犯罪多发生在冬春的农闲季节,其时农民经过了一个季节的劳作,身心较为疲惫,没有了劳作的负担和束缚,由于无事可做,一些年轻人长时间沉缅于喝酒、打牌、赌博之中,因琐事加之法律素质不高,在产生矛盾后,很容易引发暴力事件。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致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要努力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探索完善对农民的管理制度,这样不但能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伤害案件也将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犯罪有农民自身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只有整个社会都来重视农村伤害犯罪问题,齐抓共管,努力加强综合治理,营造一个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使该类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程永杰 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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