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的证据存疑问题认定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王成律师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况。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者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的常见问题。这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达到排除一切合理化怀疑的程度。具体来说,疑罪的认定标准可概括如下: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通常来说,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是指证据不存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法律性。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性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又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实质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据作用;以及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领域、符合法律的采证标准,否则,既无法律效力,也无证明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构成犯罪要件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构成犯罪要件的内容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每个要件都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充分,就是疑罪案件。
3、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一切可能性。证明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定案证据的矛盾是否得到排除。即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第二、定案证据是否表现出同向性。即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出同一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应存在或然性或者可能性。第三、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性,如果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不是存在着必然性,而是存在着偶然性或者或然性,证明结论可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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