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隐匿境外收入离婚时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读者来信
我嫁到一个旧式家庭,只因生了女孩遭到厄运,夫妻关系日趋冷淡。我丈夫是中文副教授,2000年受聘到国外教中文,初始工资年薪三万美元,丈夫事业顺利连续续聘九年并升任部门主管,但离家至今再不回家。如今我正在考虑离婚,但分割财产时他只同意分住房,对外教收入一直保密。请问我怎样才能分到这笔收入。——读者淑芬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你丈夫在境外的教学收入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不过这笔收入在具体数额的取证上存在较大难度,提供以下取证方式予以参考: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必须向法院提供丈夫的账户及开户银行;也可要求丈夫提供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由于是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还可向其在境内的原工作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均不能证明其在境外的具体收入,则对你争取分割该部分应得财产很不利。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你如果在离婚后无论何时发现并能证明对方曾隐瞒该共同财产,都可以在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
此外,你也可以考虑要求对方进行相应补偿:一方面,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面,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你的丈夫在出国九年期间,没有给你及子女寄过生活费或抚养费,你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补偿九年期间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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