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问题咨询  我与丈夫分居多年,如今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上出现难题。

  我丈夫的父母去世时留下一所公产房,原随其父母一起生活的亲戚现仍住着,故没有讨论过继承分配。但听说租房人的名字已换成其弟弟,并用两万元买了产权。我觉得是我丈夫想用这种办法把财产转移以逃避分割。请问我怎样保护对这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读者苏芬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来说,承租人只享有承租权、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公产房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依法继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依法变更承租人。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由此可见,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的承租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读者在信中并未提及其公婆去世的日期及转移承租权的日期,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后发生的,则应得到其丈夫和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丈夫可以通过诉讼取得相应补偿。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发生且距今已超过两年,则其丈夫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读者苏芬并非法律规定的该公产房符合过户条件的成员,所以不得主张该房屋权利或收益的分割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