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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律师研究: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原告:某毛纺厂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案情:原告在200312月卖给被告一批服装面料,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不部分货款,其余拖欠至今。原告在准备起诉时,发现被告未参加年检,2005年初已被工商机关吊销执照,现无人办公,无任何财产,而被告的两个投资人在公司注册验资后有抽逃出资的情况。现被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评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在抽逃资本范围内对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规定了“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大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以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违反的是资本维持原则,对此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九条皆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当公司无财产或供执行时,当然可以要求出资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应当对公司的货款债务承担责任。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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