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以离婚胁迫丈夫卖房 拿到钱后携款逃跑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王某诉称,自己在与妻子出现婚姻危机时,妻子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虽然妻子卖房有自己的委托书及视频确认,但是是基于妻子胁迫才做出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买房者陈某辩称,自己通过中介公司从王某妻子处买房,且其有王某委托卖房的手续,中介公司还通过视频与王某本人进行了确认,合同应当有效。另外,他无从知道王某与其妻子有矛盾。
房山法院查明王某从开发商处购买该房屋,但未拿到房产证,该房为小产权房。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由于买房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故可以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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