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110网律师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一致,将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由拆迁人支付货币以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实行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就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这里应明确:
1、“区位”是指房屋所处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
2、“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3、“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厘米以上(含2.20厘米)的永久性建筑。
4、“等因素”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质量、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年代、成新程度、权益状况、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在评估时都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5、对于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因每户装饰装修的标准各不相同,装修的时间也不相同,如果在评估时考虑装饰,会大大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原意是没有考虑装饰装修。如果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商定。
6、货币补偿金额的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以有利于保证公平。
7、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法条指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7日 建设部发布)
第六条 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2002年3月20日 建设部发布)
4、《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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