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芦道宾律师
作者: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芦道宾律师
提要:
打赢了官司,却发现收不到钱怎么办?有个办法!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关联公司形成人格混同时,可以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为债权多一份保障。
案例:
中山A公司欠债权人100万元货款,债权人多次催收,均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一再拖延。债权人眼见债权快成一张废纸,心急如焚找到律师咨询处理。律师初步分析若该公司的确无力偿还,即便打赢官司也没有用。经与债权人聊天得知,该A公司的老板沈某还注册了一家B公司,B公司与A公司是一起办公的。有时,债权人得到的发票是B公司开具的。律师了解后,经过调查,发现A、B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地址是相同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沈某,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也相同,财务负责人也相同,而且听说A、B公司间有大量的资产、债务转移。公司章程上的大股东都是沈某,即人们常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B公司却经营良好,生意兴隆。律师分析后建议债权人起诉A公司还钱,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方案风险很大,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理,债权人和A公司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从合同法来讲,B公司应当不存在责任。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B公司间存在转移财产的关联交易,A、B公司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财产高度混同,沈某应是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类似于木偶游戏,沈某是幕后操控者,A、B公司则是前台“木偶”。那么,根据法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充分了解诉讼风险后,债权人决定采用律师意见起诉A、B公司。本案风险很大,因为2005年公司法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法官完全可以以无法律依据驳回对B公司的起诉。
果然不出所料,对我方提出的债务人主体混同,财产混同,法人人格不独立的观点,A、B公司的代理人从法律及证据等方面予以反驳。他们认为,A、B公司均是分别独立注册,单独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出资额均不相同,股东也不完全相同,A、B公司每年独立审计,财务独立,因此,A、B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B公司不应对债务负责。
我方则坚称A、B公司均受同一控制人沈某控制,没有独立财产和人格,两家公司实际是一家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沈某作为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两个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沈某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严格遵守财产分离原则,尽力维护法人制度和公司利益。但案件中,A公司采购的货物被转移至B公司,B公司销售了货物且入账,B公司的收入用来支付A、B公司的员工工资和水电费、房租等支出。而A公司基本没有业务,A、B公司办公地址是相同的,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也相同,财务负责人也相同,也表明沈某滥用控制权,公司人格混同。故最终判决B公司对A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以后,A、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启示:
债权追索中,债权人除了表面的直接证据外,还应当留心了解债务人的社会关系,关注债务人的主要生意往来对象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如果发现债务人与相关民事主体存在股权交叉、大量关联交易等情形,可以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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