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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发布日期:2013-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⒈【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⒉【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⒊【记名股票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㈠项至第㈡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㈡项、第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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