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他人房屋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应给予补偿》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农民,且互为邻居,1995年政府向张三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李四家的房屋为1977年所建,无宅基地使用证。1996年张三施工建房,此时李四以其东山墙占住了自己的宅基为由,阻止张三建房,并将张三的东山墙拆毁。
      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将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理中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丈量,结果是:张三所建的房屋在自己的宅基地内。法院认为,原告张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因此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张三所有。张三建房时,李四阻止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四构成侵权,于是判决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损坏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李四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中,法院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对争议宅基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张三的房屋东北角处超占李四宅基的尺寸为6厘米,超占尺寸自东向西逐渐减少,至西北角处为1厘米。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张三房屋东北角处超占李四宅基6厘米,待今后张三更新房子时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张三补偿李四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张三的超占行为已对李四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张三的房屋已经建成,为了多占的几厘米宅基地而拆除已建成的房屋显然不符合经济规则,且会对一方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的方式是合理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