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该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长沙开福区龙女士:
余律师,您好!我是XXX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年收入不错。也许到了恨嫁的年龄,朋友介绍了杨军给我认识,第一眼杨军给我的感觉是踏实。谈恋爱的三个月和他在一起感觉到一种温暖和默契,没过多久,双方父母都张罗起结婚的事情,2008年3月,我和杨军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20万中,我付了12万,杨军付了8万。由于整个手续是我在忙活,所以房产证上签的是我的名字,我熟悉买房的整个流程,而且我们俩买的这套婚房在办房产证时已经结婚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共同生活4年后,杨军越来越不上进,家里大小开支全由我负责,最终,我提出了离婚,但是对于如何分割这套房子我和杨军产生了分歧,我们俩都想要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余律师,您能给我一个好的建议吗?
律师:
龙女士,您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经常遇到你所提到的这种情况,一般离婚诉讼中,房子会单向判决给一方,由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但也经常会发生得房的一方最后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在您所述情况中,房子是您和杨先生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虽然登记在您个人的名下,依法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参照首付款各自出资额予以分割。您和杨先生虽然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因均不同意竞价,一般而言,法院会结合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实际状况,考虑到由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给予杨先生相应金额的房屋折价补偿。但是,也许杨先生也会担心存在您不能向他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可能。为最大限度的规避这一风险,我建议您和杨先生订立一个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今后双方如果离婚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再合理期限内或法院判决期限内给付对方补偿款的,则双方同意将该房产拍卖款或者变卖款由双方约定或者判定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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