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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可否拒绝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可否拒绝返还定金


关键词:协议自动终止,拒绝返还定金,协议效力 问题提出:股权转让协议因出现自动终止事由,未能继续履行,出让方可否 拒绝返还定金?
案件名称:艾某、吴某诉方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自行终止的条件成就,且协议自动终止后需 返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将其收取的定金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艾某 原告:吴某 
被告:方某
20073月,原告艾某、吴某拟从被告方某处收购被告持有的上海X工程 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下称“X监理公司”)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为 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协议第8条约定,出现约定情形,协 议自行终止,被告需返还二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及X监理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二原告无 法对X监理公司进行财务、法律调查和评估,且二原告在协议签署后3个月 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协议已自行终止。
目前,被告已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上海II有限公司(下称“II公司”), 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遂二原告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艾某、吴某观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当出现“二 原告无法在协议签署后3个月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 形时,协议自行终止,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现 被告不肯返还定金,实属违约行为。
被告方某观点:二原告既未在3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也未告知被告其放 弃股权收购,故二原告构成违约。被告曾向二原告发出通知,要求二原告明确 收购方案,但二原告未予答复。此外,由于二原告不收购股权,导致被告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不应向二原告返还定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明确约定,当出现“二原告无法在协议签署后3个月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时,协议自行终止,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定金,双 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未能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被告已将股权转让给9公司,系争协议已终止故被告应将其收取的定金返还二原告。综上,本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 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可以约定合同自动失效的 条件,而且我们也推荐当事人在慎重考虑自己的需求和个案背景之后,选择设 立相关的条款。这种对于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与对合同一方可行使解除权的约 定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在约定的事项出现时就自动当然失效。而后者,即使 约定情形出现,也必须由有解除权的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后,合 同才产生被解除的效力。实践中,对于附条件失效条款的约定可以使当事人在 发生重要且已约定事项时不会因为程序上的失误导致合同依然生效,而对于合 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使当事人在对方发生违约情形或其他约定解除情形时能够有 自由选择处理方式的机会,所以当事人要根据不同需求选择订立不同条款。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有这样一个约定,两原告“无法在协议签署后3个 月办理完成股杈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时,协议自行终止”,该条款 有可能是原告作为股杈受让方为了保障自己如期成为公司股东并完成公示登 记的权利而设立的,也有可能是被告作为股权转让方为了避免股权转让行为 因对方的原因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而进行的约定,但无论怎样,既然双方达成 合意,就应当按约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 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在签署后的3个月 内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自动失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在对合同约定附条件失效条款的时候,还应当注意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终 止以后,双方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做好约定,否则在实践中比较难处理。本 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实还是比较严谨的,不但订立了附条件失效 条款,还约定了合同失效以后的处理方法,即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被 告返还定金,这个约定使得法院的判决有“章”可循。同时,根据《合同 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也应当考虑到合同一旦终止,双方在财产等 问题上该如何清理和结算,比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要考虑到转让过 程中双方的支出如何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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