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小学生打赌跳楼致残 纠纷各方五四一担责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张延波 刘旭玲) 小学生程某和同学打赌,赌输后为证清白从三楼走廊跳下,造成足部受伤并致八级伤残。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受伤的小学生程某、学校、和程某打赌的另一小学生朱某依法按50%、40%、10%承担责任。
原告程某和被告朱某同在被告某小学校六年级二班上学,二人系同桌。2012年3月30日上午,在英语课堂上,朱某的英语课本找不到,就问同桌程某是否在他书包里,程某不让看,双方打赌,若书本在程某的书包内程某给朱某10元钱,若不在的话朱某给程某10元钱。后朱某在程某的书包内找到了英语课本,朱某让原告程某给其10元钱,并用言语刺激程某。程某情绪激动扬言要跳楼以证清白,下课后,独自跑出教室从教学楼三楼走廊跳下,造成足部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某小学校2011年9月20日以学校名义交纳保费,通过新野县教体局统一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限额为30万元,原告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年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与同学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原告发生争执之后,用言语刺激原告,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在上课期间发生纠纷,原告在下课后跳楼致伤,被告某小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可由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某学校已为其在校学生在被告财险新野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财险新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最终判决:对程某的146783.57元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赔偿原告程冰洋各项费用的40%,共计44000.43元,被告朱江伟赔偿原告程冰洋各项费用10%,共计14678.36元,该责任由其监护人朱保全、马红林承担。剩下损失由原告自担。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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