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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发布日期:2013-11-16    作者:110网律师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笔者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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