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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担保 责任应如何承担及支付 关键词:转让款支付,违约金,担保责任 问题提出: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担保责任应如何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担保 责任应如何承担及支付

关键词:转让款支付,违约金,担保责任
问题提出: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担保责任应如何支付及承担?
案件名称:高某诉秦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担保条款有效,当事人各方应严格遵守。在起诉 时未按补充协议主张双倍违约赔偿,法院视为按原违约责任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 被告:秦某 
被告:朱某
被告:8公司
2007年730日,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等人签订了《上海0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1份,约定高某将其持有的上海0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391^的股权作价800万元转让给秦某。
同日,秦某、被告朱某及8公司共同与高某签订了《上海0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秦某应在20071018日前付清 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如迟延支付则按每日1知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朱某承 诺与秦某共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8公司则自愿为秦某的上述全部債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各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承诺,至200825日,约定的股权转 让款未付。为此,秦某、朱某又共同向高某出具承诺书,表示将保证在最短 的时间内付清拖欠的款项。其后,在高某的一再催要下,三被告均又不断地 向高某表示将设法尽快付款。虽然8公司分别于2008630日、72日 向高某出具了金额为160万元、1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秦某的应付款,却 因8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
后高某诉至法院,索要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另查,秦某曾向高某承诺表示愿承担双倍的违约责任。
各方观点
原告髙某观点:自己与被告秦某等人签订了《上海0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故秦某等人应当向自己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 款800万元,以及自200710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1知计 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08718日为219.2万元沁另外,8公 司对秦某的全部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秦某、朱某及8公司观点:对欠原告800万元的金额没有异议,但 对该款的构成存在异议,该款是通过借款、还款,再转为股权转让款的;原 告主张的违约金超过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双方业务 上的往来及合作关系,如果被告方能够逐步付款的话,希望原告能够减免违 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原告约定受让原 告持有的0公司31 1^的股权,双方的约定于法无悖。
现原告已履行出让义务,将其持有的股权经工商登记转至秦某名下,秦 某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对价,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 原告,逾期不付的行为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被告朱某自愿加入债务,承诺与秦某共同向原告支付800万元的股 权转让款,于法无悖。朱某作出共同还款的承诺后,理应与秦某共同在约定 的期限内还款给原告,逾期不还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于法有悖。
8公司作为秦某还款义务的连带担保人,理应及时承担保证义务,因秦 某未依约付款,8公司也未履行付款义务,8公司应对秦某的付款义务承担担 保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高,且秦某因迟延付款,在之后的承诺中曾 表示愿承担双倍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在本案中主张双倍的违约责任,仍 按当事人最初约定的日1知主张,这便视为原告实际已放弃部分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相对清晰,法律适用相对简单,主要就是逾期不支付股杈转让 款时的违约金承担和担保责任承担问题。原被告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原告 履行出让义务,股权经工商登记转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遂 原告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本案所涉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
本案在实务上,对于股杈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来说有着很多可借鉴的地 方。对于转让方来说,收到股权转让款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是否能按时、按额收到股权转让款是签订协议和履行协议时最需要关注的地 方。虽然,最后付不付款的问题是取决于受让方,但是转让方确实可以在条 款约定的过程中将因受让方不支付转让款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能降到更低。
首先,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期限和方式。双方往往会纠缠于 是先付款还是先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在这个时候,为保证双方的 利益,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一部分款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支付,一部分款项在转让方申请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日支付,一部分款项在股 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这样的分期支付方式降低了双方的交易风险。 当然具体的分期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而约定。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本案 中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巳经完成,却尚未收到任何转让款的情形。
其次,双方应当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将有助于保 障受让方的支付行为,同时,一旦涉诉,转让方可以清楚、有效地提出受让 方因违约行为而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且这个金额是转让方预期的。当然,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如其他案例所述,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应至少高于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最后,根据客观情况要求提供担保。在本案中,原告最成功的地方是就 受让方的付款行为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行为扩大了转让方可主张 债权的范围,降低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 转让方可以适当要求受让方就支付行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可以是 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包括抵押、质押在内的物权担 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担保条款可以是另立合同,也可以作为担保条款出 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或作为其附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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