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李红钊律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毁灭或者损坏
本罪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或者刻画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效用得到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效用主要包括财物因外观、性能的损失而导致效用的减少。
(二)与毁坏财物有关的主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及批复等规定,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施行数罪并罚。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三)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比如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具备案发后主动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罪表现等情形的,也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北京市宣武区“窦某故意毁坏财物案”[①],窦某因对某报社对其的报道不满,在砸坏报社办公设备后,又在报社门前泼洒汽油烧坏了一辆轿车。经鉴定,报社办公设备损坏价值上千元,被烧车辆损坏价值5300余元。法院认为,窦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鉴于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警方坦白交代案发情节,属于自首,且他在庭审中向某报社表示道歉,并赔偿了某报社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前者目的在于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后者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目的。前者毁坏的为公私财物;而后者毁坏的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后者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前者往往都是事出有因,并且这里的原因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后者的所谓理由一般不合情理,往往随意编造,借题发挥,挑起事端。前者侵害的公私财物往往是特定的;而后者侵害的财物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比如广东省广州市“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②],被告人李某不堪楼下有拉砖车的噪音,从楼顶扔花盆砸拉砖车,不料却砸坏了另一辆小轿车,车主为修复车辆花去18677元,人民法院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李某拘役4个月。
四、处罚
(一)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文禁止转载,作者工作电话13910861539)
[①]杨昌平《窦唯终审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情节轻微被免予刑罚》,载2008年3月12日《北京晚报》。
[②]林霞虹 杨美满 《男子不堪深夜噪音 扔花盆砸车被拘4个月》,载2013年11月21日《广州日报》。
相关法律问题
- 纵火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 0个回答15
- 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个回答0
- 电梯按钮被胶水灌堵,短路损坏主板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个回答20
- 非法占地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个回答30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 3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