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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李XX盗窃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李XX的申请,指派我担任李XX盗窃一案李XX的辩护人,庭前翻阅了本案的卷宗,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现仅对李XX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也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西乡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可以证实:2013年9月22被告人李XX主动来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5月15在杨河镇篙坝苔村盗窃李XX家三个柱础石和6月中旬在西乡县刘XX院内石狮子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公诉机关出具了三份鉴定意见,被告人所盗的物品经过陕西省文物鉴定机构、汉中市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一般文物。汉中市文物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所盗物价格为6000元-15000元,该鉴定对物品鉴定价格为一个区间值,却无法确定的被告人李XX所盗物品价值具体价格,并且6000元至15000区间跨度较大。西乡县物价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所盗物价值6900元,其鉴定价格比较明确,因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西乡县物价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本案涉案物品的价值。
3、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并且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深刻悔罪,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XX犯罪手段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李XX所盗窃的物品均是以前农村建房所使用的柱础石,这种物品在农村存量较大,其价值不大,时常被随意放置。被告人李XX有收藏类似物品的爱好,也经常购买此类物品。2013515日所盗的李XX家的柱础石也摆放在其旧房门前,李XX也只是随手牵羊式的将柱础石盗走。20136月中旬所盗石狮子,其前期也是想购买,但是受害人不出售,李XX采取的翻墙的方式将石狮子盗走。以上两次盗窃行为,可以看出其犯罪手段轻微。被告人李XX盗窃的柱础石及狮子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但是其并没有盗窃后再进行出售的目的,只是自己有收藏类似物品的爱好,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5、被告人李XX的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李XX将所盗物品藏在自己家里,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受害人,因此并未给受害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因此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所居住的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愿意承担其社区矫正,因此主请救量刑事时考虑。
7、量刑建议: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和酌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盗窃量刑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或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到二个月刑期。本案中李XX盗窃数额达6900元,李XX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内管制。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谢涛
              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李XX管制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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