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刘磊律师
2012年6月7日,原告在XX公司许昌分公司经营的XX商城购物时,由于被告电梯旁台阶存在异常突起,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造成原告下楼梯时摔倒受伤。
2、法律分析
被告作为一家正常营业,客流量很大的商场。应该对每名到商场来的人负有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电梯旁台阶存在异常突起,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是造成原告摔伤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判决结果
判决赔偿各项损失72483元。
4、律师建议
出现事故时候,保存相关证据,走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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