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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110网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
 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 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 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 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 是合同义务。
 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 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 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 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 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 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拘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 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 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 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 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 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 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 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髙于实际损失赔偿额 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 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 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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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 当事人巳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 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 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 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 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 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 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 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 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 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 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巳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该原则予 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零六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 补充的格局。
 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 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 在合同订立阶段;②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 先合同义务;③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④客观上须 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⑤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 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 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 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笔 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 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 成要件有:①违约行为;②损害事实;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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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归结 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③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兰款);④擅自变更, 撤回要约;⑤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⑥泄餺或不芷当地使用商业 秘密;⑦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⑧违反 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⑨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 约过失行为;⑩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 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因一方过错 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⑩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 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 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J不履 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 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
      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擦损失,依《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贲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 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 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膘行” 一章中的第六十 三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 形式。 ? ??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 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 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 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 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 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 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 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 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 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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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 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 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 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 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 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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