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的合同签订后未过户,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得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3-12-08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6月7 日,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侄子王鹏返回其占用的房屋。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其侄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已经成立。但根据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判决王 先生的侄子王鹏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腾出该房屋。
【评析I
本案在法律上主要是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王先生和其侄子签订的赠与合 同是否生效;二是王先生是否能够撤销已经做出的赠与行为。
首先,王先生和其侄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
从《合同法》有关规定来看,赠与合同从其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附条件、 附期限的赠与合同)。这区别于以往赠与合同自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生效 的传统观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 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赠与房屋,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 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 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 续。”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将房屋赠与其侄子王鹏的行为虽然真实,但由于没有 进行公证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
其次,王先生可以撤销巳经做出的赠与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属于赠与合同中对赠与人的任 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 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 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
就本案而言,由于王先生将其房屋赠与其侄子王鹏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且没有办理公证,因此王先生可以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判决其侄子王鹏返还房屋是正确的。
另外,这里还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时效为1年,即从知道撤销原因之曰起 1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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