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案例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杨某(男性)与一名男性(何某)于2007年开始同居。同居之前杨某曾于2005年位于东泰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登记于杨某名下,两人同居后一直居住于杨某东泰花园小区的房屋处。 由于同居时间比较长,2010年5月杨某和何某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为了防止杨某背叛自己,何某要求杨某写下承诺将杨某名下位于东泰花园小区处房产赠与何某。杨某也应了何某的要求写了赠与协议,并将房产证交由何某保管。
2011年10月两人发生争吵,何某要求与张某断绝关系,而且声称房屋是自己的,房产证等凭证也在何某手上。杨某被迫搬出自己的房屋。2012年1月何某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赠 与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屋归属何某所有。
开庭前两天,邓律师接受杨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同时邓律师提供了数份重要的证据,即房屋协议,出资证明,还贷证明都印证了整个房屋的出资结构全部系杨某支付,而赠与协议也是违背自身意愿的基础 上签订的,并且没有实质过户,依照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赠与协议可以任意撤销,当庭邓律师也写了一份撤销赠与协议的书面通知书至原告,而原告聘请的梁律师提出在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的一个较为陈旧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房屋赠与协议完成之后,又将房产证交付给对方的,视同已经发生全面的法律效力,因此认 定无法撤销,必定有效。
之后邓律师又提出,1999年合同法出台,此后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法司法解释处理,其他法有其冲突的,以合同法为准。
最终法庭采纳了邓律师的意见,给原告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律释明和理论解释,最终原告维权无望,只得撤诉。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邓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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