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证书和价款均未交付,受赠方亦未占有、使用房屋的,赠与无效。
发布日期:2013-10-17 作者:110网律师
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同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效力。被上诉人以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妥的。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未收取过房屋价款,受赠人亦未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该赠与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杜某、杜某某诉村某房产确权纠纷案)
本裁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认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不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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