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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邹连香律师
张某(男)诉林某(女)离婚案件:张某诉称,2005年7月,张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确定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10年9月,双人因家庭矛盾,男方动手殴打女方,导致女方因此离家出走。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男方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代理此离婚案件。根据被告陈述,在双方分居期间,男方将房产单方出售(此房为男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却并未向女方支付任何房产补偿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调取房屋买卖合同证据材料,并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婚后参与房贷增值利益部分。在本律师和被告共同努力下,被告合法财产利益获得法律支持,被告获得了一大笔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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